2019年高職擴招考試明天舉行,請誠信應考
2019-10-12 18:43? ?來源:福建省教育考試院 責任編輯:大學城頻道趙海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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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教育報訊 2019年我省高職擴招專項考試將于2019年10月13日(星期日)進行。 省教育考試院發布提醒:考生須持本人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請仍未打印準考證的考生,立即登錄省教育考試院網站(www.eeafj.cn)-數字服務大廳-高職擴招專項,憑本人賬號和密碼自行下載并打印準考證,以免耽誤參加考試。如有親戚朋友報名參加這次考試的,請大家相互轉告。 高職擴招專項考試不僅是一場選拔性的考試,更是一場道德品質的競賽,請考生朋友們熟悉《考場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等有關規定,遵守國家教育考試法律法規,爭當誠信考生、守法公民。 考場規則 1.考生應誠信應考,杜絕違紀舞弊,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考生憑本人《準考證》(正、反兩面均不得涂改或書寫)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并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核查、安全檢查和考試違禁物品檢查?!毒用裆矸葑C》丟失的,應持由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 3.考生入場時,除2B鉛筆、黑色字跡簽字筆、橡皮等必需的考試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如手機、手表、涂改液、修正帶等)一律不得帶入考場。 4.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放在“準考證號簽”旁的桌面上,以便核驗??忌胱?,須在“考生簽到表”上簽字??忌I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等,不得提前作答或動筆寫任何字跡。凡答題卡上漏填(涂)、錯填(涂)或書寫字跡不清等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5.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6.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7.開考前30分鐘,考生可以進入考場。開考30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參加考試。開考60分鐘后,方可交卷離場。提前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8.考生須在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位置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號對應的答題位置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標記。 9.考生在考場內應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帶出或傳出考場。 10.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須立即停筆,將自己的答題卡、試卷、草稿紙依序放在桌面上,用小木塊或小石子壓住后,靜坐在座位上等候。待監考員清點核對無誤后,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11.考試全程實行實時監控、實時錄像,并將實行錄像回放審看制度,請考生遵守考場紀律。 12.考生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節錄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三)抄襲他人答案的;(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一)組織作弊的;(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第八十一條 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前款規定以外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制造、銷售、頒發假冒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作弊、剽竊、抄襲等欺詐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購買、使用假冒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替考等作弊行為將構成犯罪,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請考生牢固樹立尊法守法意識,自覺抵制和舉報考試作弊和涉考犯罪行為,避免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 1.“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p> 2.“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p> 3.“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p> 4.“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p>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部33號令)節錄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 第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2名以上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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